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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官方校园建筑物安全管理责任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01-02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校园安全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根据《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黑龙江省教育系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办法》黑教工委联【2022】10号文件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稳定工作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全面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体系,有效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结合我校实际,对校园内建筑物安全管理责任进行划分,具体如下:

一、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筑安全

1.管理范围:各建筑物结构、屋顶、墙面、地面、门窗等。

2.责任范围:负责对各建筑物结构、屋顶、墙面、地面、门窗等损坏部位进行修缮维护及安全管理。

3.管理责任部门:后勤管理处

4.监管责任部门:保卫处

5.责任领导:主管后勤工作校领导

(二)水电暖、电梯安全

1.管理范围:各建筑物供水、供电、供暖管道、线路、电缆井、电梯等设施。

2.责任范围:负责解决跑冒滴漏、设施老化、超负荷运行、电梯检修及故障处理等安全问题。

3.管理责任部门:后勤管理处

4.监管责任部门:保卫处

5.责任领导:主管后勤工作校领导

(三)消防、技防设施安全

1.管理范围:各建筑物消防器材及公共部分技防设备配备。

2.责任范围:负责消防器材及公共部分技防设备维修维护,保证正常运行和应急使用。

3.管理责任部门:保卫处

4.监管责任部门:保卫处

5.责任领导:主管安全工作校领导

(四)网络设施安全

1.管理范围:各建筑物网络设施设备。

2.责任范围:负责建筑物网络设施施工、维护、维修。

3.管理责任部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4.监管责任部门:保卫处

5.责任领导:主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校领导

二、建筑物使用部门安全管理责任

(一)实验室、实训室

1.管理范围:各建筑物内实验室、实训室、实验动物中心、语音室、录播室、工程训练中心、实验危化品仓库等。

2.责任范围:使用部门负责危化品管理和实验实训安全操作, 负责所需技防设备、专用安全设施安装及管理,对所辖区域范围防火、防盗、用水、用电安全负主体责任。

3.管理责任部门:实验实训及设备管理中心、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各相关学院。

4.监管责任部门:保卫处

5.责任领导:主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校领导

(二)教学、行政办公用房

1.管理范围:办公主楼、二办楼、三办楼、继续教育学院楼、档案馆楼、公共卫生学院楼、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学楼、解剖楼、教学实验大楼、机械工程学院楼、国际教育学院楼、外国语学院办公楼、外国语学院神内教学楼、外国语学院1B12教学楼、马克思主义学院楼、美术学院楼、建筑学院楼、信息电子技术学院楼、经济与管理学院楼、教育科学-生农教学楼、1C07教学楼、音乐学院楼、第一琴房、理学院楼、人文学院楼、药学院楼、旧图书馆教学楼、医学教学实验楼。

2.责任范围:各部门、各学院对所辖区域范围防火、防盗、用水、用电安全负主体责任。

3.管理责任部门:各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办公室、会议室、储物间的安全管理;各学院负责所辖区域的办公室、会议室、自管教室、储物间的安全管理;教务处负责公共教室的安全管理;现代教育中心负责智慧教室的安全管理;保卫处负责更值人员值班值守和消防设施管理。

4.监管责任部门:保卫处

5.责任领导:主管各管理责任部门的校领导

(三)后勤服务用房、施工现场

1.管理范围:第一食堂、第二食堂、第三食堂、第四食堂、第五食堂、变电所、换热站、水源地、仓库、工具间、垃圾站等配套房屋;施工现场。

2.责任范围:后勤管理处对其所辖区域范围防火、防盗、用水、用电、燃气安全、施工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及进校服务人员身份核验负主体责任。

3.管理责任部门:后勤管理处

4.监管责任部门:保卫处

5.责任领导:主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

(四)图书馆

1.管理范围:图书馆

2.责任范围:图书馆对馆内防火、防盗、用水、用电及图书信息安全负主体责任。

3.管理责任部门:图书馆

4.监管责任部门:保卫处

5.责任领导:主管图书馆工作校领导

(五)体育馆、展馆、基地、中心等场所

1.管理范围:体育馆、体育场、校史馆、老干部活动中心、大学生之家、音乐厅、琴房、生物标本馆、崇贤尚廉宣传教育馆、赫哲族历史文化馆、三江区域文献展馆、天文观测馆、直播电商人才培训基地、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包含四学区、所辖农场)等场馆。

2.责任范围:坚持“谁使用、谁主管”的原则,各相关单位对所辖区域的防火、防盗、用水、用电负主体责任。

3.管理责任部门:相关单位

4.监管责任部门:保卫处

5.责任领导:主管各管理责任部门的校领导

(六)学生公寓

1.管理范围:第1、2、3、4、5、6、7、8、9、10(研究生及留学生公寓)、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号学生公寓、教工一号公寓、研究生公寓。

2.责任范围:各学院对学生宿舍内防火、防盗、用水、用电安全及学生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后勤管理处对公寓内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保卫处对公寓楼内的消防设施负主体责任。

3.管理责任部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各学院党委、后勤管理处、保卫处。

4.监管部门:保卫处

5.责任领导:主管各管理责任部门的校领导

(七)商服网点

1.管理范围:校内各经营公司、物业服务公司、对外招租商业网点、超市、游泳馆、浴池、学生公寓直饮水、洗衣机、电吹风服务项目等。

2.责任范围:坚持“谁招租、谁主管”的原则,各相关单位对所招租项目经营区域的防火、防盗、用水、用电、燃气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及进校服务人员身份核验负主体责任。

3.管理责任部门:后勤管理处、创新创业学院、资产经营公司。

4.监管部门:保卫处

5.责任领导:主管各管理责任部门的校领导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部门、各学院要把业务工作与安全工作同部署、同研究、同落实。始终把安全工作当做头等大事来抓。

(二)切实履职尽责。各部门、各学院要认真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定期对所使用楼宇、楼层、房间开展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建立隐患排查和整改台账,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对本部门、本学院不能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汇报。

(三)加强监督问责。监管责任部门加强对各部门、各学院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年度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承担领导责任的单位和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实行考核(包含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试用期考核等)测评“一票否决”,具体依据学校相关考核、测评规定执行。

四、附则

(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引发的人身安全问题由相关部门、学院负责。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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