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总工办发〔2014〕23号)《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及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会费是工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会员在工会组织内享有一定权利的物质基础,是工会依法履行职能、推进工会自身建设、实现工会工作民主化、群众化、法制化的物质保证。工会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工会的一项基础工作,工会各级组织应做到“收缴及时,使用合理,管理规范,会员满意”。
第三条
我校教职工入职后自然成为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是工会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增强会员的组织观念的一种形式,会员须按时按标准足额缴纳工会会费。
第四条
会费的缴纳标准:根据《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通知》要求之规定缴纳。
1.在职在编会员:每月缴纳会费的标准是个人工资表的前二项(职务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的0.5%,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部分不计缴会费;
2.新进教职工会员:每人会费缴纳为:(职务岗位工资+薪级工资)×0.5%×本校工作实际月数;
3.非在编人员会员(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按照其基本工资加工龄工资之和的0.5%缴纳;
4.当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会员:会费按照在职时的标准缴纳至下发其退休文件的当月。
第五条
保留会籍人员不缴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工资调整后,按新的工资标准缴纳工会会费。
第七条
会费原则上由会员每月主动向所在分工会缴纳一次,也可由分工会负责统一缴纳。分工会收缴后上交学校财务处专用账户(三个附属医院直接交到各自工会专用账户),同时将缴纳会费凭证(收据)复印件和会员缴费登记表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校工会留存备查。
第八条
分工会上缴会费时间上半年6月10日前,下半年12月10日前。
校工会按分工会收缴会费的100%返还给分工会,用于组织分工会会员开展各项工会工作和活动,年终结余转入次年。
会费未按时缴纳的,按照缴纳会费的90%返还,连续2年未按时缴纳的,第2年按缴纳会费的70%返还。
第九条
工会会费的使用必须符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及相关规定,不得挪作他用。会费的使用原则如下:
1.遵纪守法原则;2.服务职工原则;3.勤俭节约原则;4.民主管理原则。
第十条
会员缴纳的工会会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工会会费支出包括:
1.职工教育方面;
2.文体活动方面;
3.宣传活动方面;
4.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
5.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节日慰问、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生病、病故补助等方面的支出;
6.其他活动方面。
第十一条
分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工会会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分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不准将工会会费用于购买购物卡、代金券、请客送礼、滥发津贴、补贴、奖金、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不准截留、挪用工会会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三条
工会要加强财务管理,本着统筹兼顾、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用好工会会费。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弄虚作假。要遵守财务制度,严格财务手续,坚持收、支两条线,健全收支账目。
第十四条
分工会活动,由活动负责人提交活动计划及经费开支预算,经分工会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集体活动结束后,活动负责人应及时将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并把相关开支的票据由分工会主席签字审批后到校财务处报销。
第十五条
工会会费的收缴和使用要公开透明,分工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和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中国教育工会必威官方委员会
2020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