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全面加强省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内部审计工作,促进高校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切实发挥内部审计在高校完善治理、防范风险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2018〕第11号)、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20〕第4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高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优化管理体制机制
(一)健全体制机制,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高校要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成立审计委员会,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内部审计部门应在高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高校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二)优化机构设置,强化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高校应当设置独立的部门或明确相关内设机构作为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高校应当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内部审计人员配备要不低于教职工总人数的2‰,原则上不少于3人。高校要保证内部审计部门聚焦审计主责主业,独立开展审计业务,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部门和单位或可能成为被审计部门和单位的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三)完善审计制度,确保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有序开展。高校要以国家和省级各项审计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本校实际,不断健全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要建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健全工作机制。要制定和完善审计工作管理规定,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和权限范围,加强审计工作计划管理和质量控制,重点做好预算编制和财务收支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工程项目审计、科研项目管理审计、食堂等独立核算单位(包括下属单位、下属企业)财务收支及内控审计、中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要强化制度执行力,落实审计制度,严格审计程序,规范审计行为,推动高校内部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四)加大支持力度,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经费和条件。高校要在年度预算内按需足额安排内部审计工作各项经费(含外聘审计力量经费),保障审计人员业务素质提升和培训、开展审计工作等需求。要保障开展审计必需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提供优良的工作条件。高校要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高校应当对认真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二、落实内部审计全覆盖,突出重点领域重点方向
(一)加强预算全过程审计,优化资源配置。要加强对预算编制、资金分配、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审计评价力度,对预算全过程管理进行审计监督。要重点关注预算编制是否科学、编制依据是否充分、预算安排和调整是否合理合规等方面。预算执行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情况定期对重点资金、重要事项的预算执行效率、资金使用合规性等进行跟踪。年度决算后,要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重点项目推进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情况进行审计评价。要对资金执行率偏低、绩效不显著的事项,深入挖掘成因,提出审计意见。
(二)加强内部控制审计,防范管理风险。要了解和掌握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管理工作的流程、人员配备、岗位职责和分工、权限、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加强对内部控制情况的审计评价力度。要重点关注人、财、物等权力集中的高风险领域、重大业务事项;重点关注重要业务部门和单位的内部控制组织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设与执行情况、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业务开展情况等方面。业务层面要重点评价预算、收支、招标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程建设、后勤管理、合同、资金管理和申报等。通过开展内部控制审计评价,要梳理查找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薄弱环节,推动高校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抵抗风险能力。
(三)加强工程项目审计,促进优化管理。要结合项目代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资金管理及执行情况等,加强对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的结算造价审核以及工程财务决算审计。要通过现场核查、专业软件分析等手段,强化对工程施工结果与设计规划贴合度等情况的评价,重点对未经审批增减建设内容、无理由不按设计施工、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私自偷换建设材料、以次充好等现象提出审计意见,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四)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审计,提高经费效益。要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立项、备案、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付情况、项目结题、剩余资金情况等管理,强化对科研项目的全流程监督评价。要重点关注科研项目立项审核及备案管理情况,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管理情况,使用科研经费采购设备等是否履行采购程序情况,科研项目结题和经费结余管理是否规范等方面。对虚构经济业务或利用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要通过加强审计监督,进一步促进科研经费有效利用,更好地产出科技成果。
(五)加强独立核算单位审计,提升运行质效。要定期对独立核算单位(包括下属单位、下属企业)开展财务收支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要重点关注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内部审批机制是否建立,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等方面。要督促独立核算单位(包括下属单位、下属企业)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治理结构,提高服务水平。
(六)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履职尽责。要对任职时间较长、承担重要职责部门的高校二级部门领导干部,适时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调整、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要重点关注部门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制度建设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资产管理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情况等方面。
三、推进审计能力建设,提升审计质量和审计水平
(一)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提升专业能力。高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或工作经历。内部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高校要保证审计人员培训或进修的时间、经费,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交流研讨、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方式强化和提高专业能力。省教育厅将部署和安排教育系统审计人员内审轮训、以审代训等各项工作,形成轮训机制。高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向省教育厅财审处备案。
(二)加强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质量。高校内部审计部门要根据省教育厅要求以及学校(院)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要坚持风险导向、问题导向,加强对审计人员和审计活动实施的组织和协调。要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严格遵循审计工作程序,规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要建立审计工作复核机制,逐步提高审计质量。要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强化数据分析能力,提高审计效率。要设置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开展审计工作。
(三)加强外审力量管理,规范审计行为。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因力量不足或特殊事项需外聘审计力量的,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可从外部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或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外聘审计机构参与审计的,要依法依规履行采购程序,并与外聘机构或人员签定协议,明确聘任条件、任务目标、职责权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外聘机构和人员的审计行为,要对外聘机构和人员开展的受托审计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强化审计质量管理,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四、推进审计制度建设,强化审计成果运用
(一)强化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做好审计后半篇文章。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审计发现问题形成审计整改建议书,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发现问题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建立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机制,整改单位或部门需要定期书面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要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被审计部门或单位严格落实审计意见,并按要求报送整改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约谈,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按照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在校内进行通报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建议学校或相关部门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二)强化审计成果综合利用,推动高校法治化进程。高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准确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和数据,对拒不接受设计监督,阻挠、干扰、不配合审计工作的,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高校要依法依规查处。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高校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政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内审工作中发现涉及审计事项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需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审计委员会研究通过后,依法依规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同时向省教育厅财审处报告。
(三)强化审计文化宣传普及,营造浓厚的审计环境。高校要充分利用校园网、公众号、校报等各种载体,全面深入宣传内部审计政策法规,权威解读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内审部门要及时发布工作信息,让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国家和我省关于内部审计的工作要求和最新动态以及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号召全面理解、配合内审工作,同时接受各界监督,为内部审计工作营造良好工作环境,打造浓厚的审计文化氛围。
本意见适用于财务预算关系归口省教育厅管理的省属公办 普通高等学校。黑龙江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意见执行。
其他公办高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