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way备用网站发〔2025〕66号
关于印发《必威官方听证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经学校2025年9月22日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必威官方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必威官方委员会
2025年9月24日
必威官方听证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保证师生违规违纪行为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师生处理(处分)听证程序,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必威官方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听证,是指学校对教职工、学生作出重大处理(处分)之前,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和建议,进而保障教职工、学生权益的特别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以及在编教职工。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的原则,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章 听证组织与人员
第五条 听证会由必威官方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组织。
第六条 听证与会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评议员、记录员、申请人、事件调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法治工作机构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担任。事件调查方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主持听证会,有权维持听证会秩序,有权决定有关人员是否回避,有权责令听证参加人停止与听证内容无关或与事实认定及规定适用无关的辩论等。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分管法治工作的校领导决定。
第八条 评议员由学校教职工、学生以及工会、团委、教师工作部(教师职业发展服务中心)、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研究生部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听取申请人和事件调查人对违规违纪事实所作的陈述、介绍以及双方的质证、辩论意见;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向申请人、事件调查人和证人发问;对所听证的事实作出评议意见。
第九条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在办公室工作人员中指定1人担任,负责听证记录和相关会务工作。
第十条 申请人,即事件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为要求听证的师生。当事人可以就有关人员申请回避,可以放弃听证。当事人有权知悉拟作出处理(处分)的事实、证据和依据,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提供证据,有权核对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事件调查人是对师生违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和提出处理(处分)建议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等。事件调查人有义务说明拟作出处理(处分)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证据和规范性文件等依据。
第三章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学校拟作出下列处理(处分)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一)解除聘用关系;
(二)取消入学资格、学籍;
(三)退学(不包括主动退学);
(四)开除学籍;
(五)学校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拟处理(处分)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其本人或委托他人代为向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由他人代为提交申请的,应同时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如申请不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在书面申请中一并提出。
第十四条 办公室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听证;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不予受理。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听证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受理决定作出之后,办公室拟定评议团(由3名或5名评议员组成)名单,其中应当包括教职工代表(由工会推荐)和学生代表(由团委推荐),同时提请指定听证主持人。评议团名单报请分管法治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处分)建议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评议团。
第十六条 办公室应当在听证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有关事项以及听证时间、地点等通知评议团、申请人和事件调查人等。事件调查人应在听证举行的5个工作日前,将与听证有关的证据、依据等书面材料送至办公室和听证评议团,逾期提交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不予接纳及质证。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申请人申请不公开举行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办公室应当公告听证申请人姓名、案由以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姓名等。
第十八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主持人核对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公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名单,询问申请人是否申请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九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纪律;
(二)事件调查人说明申请人违纪的事实、拟处理(处分)的依据与理由,并出示有关证据;
(三)申请人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提出申辩意见与理由,并出示有关证据;
(四)主持人主持听证调查、组织质证与辩论;
(五)事件调查人、申请人做最后陈述;
(六)评议员向申请人、事件调查人、证人提问;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八)由申请人、事件调查人、证人等审阅听证笔录后签名确认;
(九)申请人、事件调查人、证人负举证责任,应依法举证,并对举证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召集评议团成员就听证事宜作出评议。听证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多数意见形成书面评议意见,并由评议团全体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第二十二条 听证笔录和评议意见是处理(处分)决定的重要参考,拟作出处理(处分)部门应当根据其作出最终的决定或提交学校相关决策会议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听证程序不具有排他性,不影响也不得代替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程序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校领导,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必威官方办公室 2025年9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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