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way备用网站校发〔2024〕27号
关于印发《必威官方政府采购管理暂行
办法(修订)》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学校2024年5月11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必威官方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必威官方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必威官方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 木 斯 大 学
2024年5月13日
必威官方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机制,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促进学校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100号)、《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总体要求是管控总量、用好增量、做好减量、盘活存量。总体目标是保障事业发展、科学合理配置、安全有效使用、严格规范处置、监督覆盖到位。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资产清查等重要事项;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履行学校直接对外投资的出资人职责;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需提交学校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集体决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办公室、后勤管理处的副校长担任。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省、学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
(二)负责组建专职和兼职资产管理人员队伍;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闲置(含报废)资产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四)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的登记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盘点)、资产核资、资产评估及科技成果转化评估的备案等工作;
(五)负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及时准确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工作。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分工如下:
(一)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管理;
(二)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使用教学用房;
(三)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校教学用房、教学家具用具及装具等管理,负责学校网络设备管理及基站选址及维护;
(四)实验实训及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实训设备等管理;
(五)科技处负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的管理;
(六)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誉、商标和办公用房分配的管理;
(七)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绿化植物、在建工程和车辆的管理;
(八)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管理;
(九)档案馆负责档案管理;
(十)各展馆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展馆的文物及陈列品管理;
(十一)学校所属经营性资产由学校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管理;
(十二)产业创新发展中心负责学校在科技园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和校办企业资产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对所使用的资产实行日常管理及维护保养, 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对本单位使用的资产账、物、卡进行日常管理,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三)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依法履职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务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学校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应当本着节约资金、高效利用、方便管理的原则,对购置、建设、租用等资产配置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资产配置重大事项还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要求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择优选择资产配置方式。
第十二条 通过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的,应按规定纳入学校预算,严格管理。按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十三条 学校在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的基础上,对采购需求严格把关,强化采购需求调研论证,控制新增资产配置。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学校应从严、合理配置资产,避免浪费。
第十四条 学校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开展临时性工作所需资产,原则上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大型建设项目应经过可行性研究,并按照“三重一大”要求进行集体决策,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并在1年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其解释要求,按暂估价确认入账。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接受捐赠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接受捐赠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捐赠人有指定用途的,按指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食堂、校医院、下属单位、下属企业等独立核算部门或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用学校预算资金采购的固定资产,应纳入学校统一监管。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方式,主要以自用为主。国有资产应首先保障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行为。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验收、入账、领用、使用、保管、维护、交回等各项管理机制和流程。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资产使用、保管责任制度,落实资产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日常管理。发生固定资产信息变更,应及时调整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备。无资产标签或标签脱落的,应重新打印粘贴。
第二十条 加强对校内闲置和低效运转资产的管理。应利用资产调剂平台和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等方式,有效对接校内供需,积极面向社会开放仪器设备共享,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得将其占有和使用的教育和公益设施用于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商标、学校名称和名誉的管理。科技成果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已被查封或冻结的资产、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资产不得用于出租、出借。出租国有资产应当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要求履行集体决策程序,通过产权交易或者拍卖等社会中介机构公开招租,招租价格不得低于经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每次出租国有资产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学校持有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
第二十四条 出租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必威官方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遵循以下审核审批原则:
出租账面原值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下的设备和单次出租使用面积在一百平方米(含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构筑物,应当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出租上述以外的国有资产,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要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规范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租金上缴财政,合同期满后应及时收回资产。需要继续出租的事项,应重新履行报批程序。严禁以任何方式无偿将国有资产出借给个人和其他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不得将出租面积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国有资产出租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于学生食堂档口的引进入场模式,应以国家和省级关于学生食堂档口相关管理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学校的非货币性经营资产,对于暂不适宜以出资形式投入资产经营公司的,可在履行相关论证、集体决策和校内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委托经营协议,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委托经营协议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营管理方式、运营期间、经营收益、管理模式等条款;
(二)资产经营公司应当保证学校对所委托管理的资产所有权不变,且在学校授权经营的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
(三)资产经营公司要以其对受托资产的自营管理为基础,按照营业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营收入可记入公司营业收入。不得将受托经营资产用于对外出租。不得将受托自营的国有资产转包或将经营权进行二次授权;
(四)学校应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委托经营资产按市场出租价格进行评估,资产经营公司应按照评估出租价格向学校缴纳国有资产使用费。学校对收取的该项费用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及时上缴财政,纳入预算;
(五)受托经营的资产必须优先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求,不得以管理不便、与经营时间发生冲突等为由妨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六)建立健全委托资产运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涉及安全运行、设备设施管护等各项机制和流程,明确各方责任,并按制度有效实施管理,同时做好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确保人身安全和国有资产规范、安全、高效利用。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运动场馆、音乐厅、礼堂等对外承接单次和单项活动场所的出租出借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下,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盘活低效资产。相关学院、处(部)制定的管理制度应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行为,除科技成果转化形成股权外,原则上学校不再新办企业。对原有投资事项要记入学校财务账,按照对外投资进行核算,不得在往来科目长期挂账。
第三十条 学校要履行好校办企业国有出资人职责,校办企业牵头管理部门为产业创新发展中心,按照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会同财务、审计等部门按业务分类方向做好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监督监管。产业创新发展中心负责做好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审核及重大事项管理等工作;财务部门负责做好对所属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管和稽核,要安排业务素质过硬的干部负责此项工作,主要包括组织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财务决算报告、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等业务,并稽核相关情况;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对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及内控评价审计监督工作,审计最长间隔不得超过2年。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三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坚持勤俭办学、物尽其用、高效盘活、公开公正、合法合规的原则。实行有偿转让和固定资产报废回收的国有资产,应当通过经省财政厅确认的有资质的资产处置平台公开交易。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不得报废。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要严格履行学校集体决策程序,并根据会议决议形成内容完整、清晰的会议纪要。审批权限和流程要严格按照《必威官方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后,应当根据相关审批手续和文件及时进行资产和财务账务处理,确保账实、账账相符。涉及产权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过户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 各类资产使用和处置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国有资产收入应纳入学校预决算,真实、准确地反映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核实
第三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四)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五)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六)合并、分立、清算;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学校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评估须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清查要对实物进行盘点,并与资产卡片信息进行核对,重点查看实物是否存在,管理单位、实际管理人、存放地点是否一致等,发现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及时调整更正。对于清查发现的盘盈、盘亏、已达报废标准资产,应按规定入账或履行报损、报废程序,及时调整有关账目,确保账实、账卡、账账和资产系统数据相符。
第七章 资产报告与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年度报告等,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相关要求牵头组织编报,并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校办国有企业财务报告包括经营效益月度报告、财务决算报告等,应由学校财务部门会同校办企业牵头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要求,按月或年度组织所属企业编报。学校财务部门应对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报告或合并财务报告进行监督稽核,确保数据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做好资产卡片和信息的异动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做好国有资产报表统计、报告、分析等工作,为决策提供详实、准确、完整数据信息。
第八章 资产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校内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考核方向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制度建设,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信息化建设等内容,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和指标体系,真实地评价全校和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四十五条 学校将各资产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工作。各单位负责人应对本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以校内监督与校外监督相结合,管理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使用部门监督与管理部门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于权属不清而发生的产权纠纷,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对于学校和有关责任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应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学校各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布的文件或法规不符,按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原betway备用网站校发〔2022〕53号《必威官方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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